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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 代替保险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

在此,秦皇岛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车辆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
   据了解,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利益保障充足性的风险

“机动车辆统筹单”的出单方均是XX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监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纠纷处理的风险

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消费者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资产不足以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全额风险补偿。

而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三)不能享受无赔款优惠的风险

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因此请广大车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如购买机动车辆保险请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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