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每日补贴,年交保费5323元。2022年3月王某因经济原因无力继续缴费,保单在宽限期过后失效。王某经向保险公司客服咨询后得知退保有较大损失,经身边朋友介绍找到了“代理退保”机构,在对方引导下以信访形式向监管部门投诉,称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要求全额退保。接到投诉后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多次面见王某进行沟通劝阻,王某坚持要求全额退保,随着深入交流客服人员得知王某是受到了“代理退保”机构的诱导进行投诉,便向其详细讲解了“代理退保”存在个人信息不法利用、诱导退旧买新等危害,并进行耐心劝导,同时详细讲解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保险的保障功能,建议王某办理复效。最终王某意识到了“代理退保”的危害,放弃了全额退保的念头,决定继续持有保单。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消费者一旦选择退保,将在失去保险保障的同时面临已交保费的受到损失的局面。 本案中王某险些落入“代理退保”机构的圈套,面临丧失保险保障的巨大风险,好在及时认清了“代理退保”的危害,避免了自身利益受损。 【风险提示】 提示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抵制“代理退保”骗局,切勿轻信“代理退保”机构或个人的蛊惑,采用合法渠道理性维权。同时务必谨慎考虑退保带来的经济和保障的双重损失,注重保险的长期保障功能。(文/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