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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秦皇岛中支“以案说险” 案例描述: 2023年2月,客户X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3年6月,X先生因脑中风后遗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工作人员审核案件后,发现治疗项目中大部分为康复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中有详细说明,保险销售人员也对该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有关康复治疗相关费用的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囗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列明除外责任并且保险人也尽到了解释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康复治疗相关费用符合除外责任条款内容,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该部分理赔责任。 消费风险提示: 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以特殊文字、字体、符号或明显标志做出提示的除外责任内容,同时应认真聆听销售人员对保险条款的讲解,若有疑问可以向业务人员现场询问或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被保险人若发生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除外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2024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