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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秦皇岛中支以案说险 之投保两年内自杀

案例描述
    2025年1月,L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额50万),受益人为妻子W女士。投保第15个月,L先生因家庭不和谐、生活压力大自缢身亡,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同时解除保险合同,退还该保单现金价值。W女士对此结果不认同认为应该正常赔付,遂引发投诉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款旨在防范骗保风险。L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能独立工作、生活,不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例外条款。

消费风险提示
    1.两年免责期是法定条款:投保后两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仅退现金价值消费者切勿误以为“买了保险就能赔”。
    2.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经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自杀时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极少数情况,才可能触发例外普通精神障碍一般不影响免责条款的适用。
    3.防骗保初衷:对有心理困扰的家庭成员,应尽早就医、加强看护,不能把保险当作唯一身后保障。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2026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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