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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2025年1月,L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额50万),受益人为妻子W女士。投保第15个月,L先生因家庭不和谐、生活压力大自缢身亡,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以“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同时解除保险合同,退还该保单现金价值。W女士对此结果不认同,认为应该正常赔付,遂引发投诉。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款旨在防范骗保风险。L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能独立工作、生活,不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例外条款。 消费风险提示: 1.两年免责期是法定条款:投保后两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仅退现金价值,消费者切勿误以为“买了保险就能赔”。 2.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经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自杀时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极少数情况,才可能触发例外,普通精神障碍一般不影响免责条款的适用。 3.防骗保初衷:对有心理困扰的家庭成员,应尽早就医、加强看护,不能把保险当作唯一身后保障。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2026年6月1日 |